內容說明 |
稅率/適用對象
- 10/1000 土地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縣市累進點地價者。
- 15/1000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
- 25/1000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至10倍者。
- 35/1000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至15倍者。
- 45/1000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至15倍者。
- 55/1000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
- 2/1000 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都市土地在3公畝,非都市土地在7公畝以內者。
- 6/1000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不含自用住宅)。
- 10/1000 工業、礦業、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寺廟、教堂、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等供直接使用之土地。 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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