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係花蓮縣境內蘊藏豐富之天然資源,然土石業者運用地方資源營運獲取利潤,然其外溢之社會成本如砂石車行駛道路,造成道路之損壞、影響交通安全、其噪音影響社區環境之安寧,並造成景觀之破壞等,係由全體縣民共同承擔,故其獲益應適度回饋公益,以減輕負面衝擊並補強地方建設。 其徵收對象為: 1.依土石採取法第三條規定採取者。 2.機關辦理標售採取者其得標人。 3.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採取人。 4.未依上開規定之違規行為人。 課徵標準按採取土石數量每公噸50元計徵,低於50元者,從低課徵。 納稅義務人違規採取土石,除補徵應納稅額外,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但每次罰鍰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