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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資料表
標     題 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契據不需貼印花
發布日期 2010-07-29
內     容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購買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應由買受人報繳契稅,但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指出,所謂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係指沒有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如果購買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買賣雙方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共同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

而對於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實務上雖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因建築物之交付而歸諸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

依據財政部94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749360號函釋:「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您如有印花稅、契稅申報繳納之疑義,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8226121轉138洽詢。

 
:::更新日期:2009-12-10  今日日期:2010-09-06  線上人數:4  今日人數:28  累積人數:5658819 資訊安全政策 |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版權宣告 | 回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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