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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資料表
標     題 重購退稅,無次數限制
發布日期 2010-07-28
內     容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買賣供自用居住(無出租、營業且戶籍設籍該址)的房屋土地,如賣房屋的土地總價額扣除應繳土地增值稅剩餘的金額,不足支付新買的房屋土地金額,即可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經查符合規定,會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地價額之土地增值稅,惟最多退還其已納土地增值稅。在此提醒納稅人,為了自身權益,別忘了申請哦!更重要的是此種重購退稅,並無次數限制,只要民眾實際上有此交易行為再發生,均可再次提出申請。
稅務局又表示,如符合前揭事項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提出申請退稅,惟特別提醒民眾此退稅有一應注意事項,即新購房地在五年內不得移轉,如在五年內移轉,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另若部分面積改作營業使用,則可能因按營業使用面積比例重新計算,而追繳其退還之稅款,故申請重購退稅核准經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民眾,如要將新購買房地移轉或作營業使用時,須多加思考是否已經過五年管制期間,否則會有後續追繳土地增值稅之問題衍生。
稅務局更進一步說明,如民眾新購房地一樓是要當店面營業使用,亦可就其餘樓層供自用居住使用的面積計算其價額,比較所賣房地金額是否不足支付新購供自住使用房地價額,如不足支出,仍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如有其他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386969。

 
:::更新日期:2009-12-10  今日日期:2010-09-06  線上人數:4  今日人數:27  累積人數:5658741 資訊安全政策 |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版權宣告 | 回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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