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詢問在二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土地,應如何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呢?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如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均符合相關規定者,可以合併計算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老王出售位於壽豐鄉及吉安鄉舊有自用住宅房屋各乙棟,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分別為145萬元及130萬元,即賣屋總價值為275萬元,當時分別繳納25萬元及10萬元之土地增值稅共35萬元。其後2年內老王在臺北市以自己的名義新購2間房屋,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分別為250萬元及180萬元,即購買新屋總價值計430萬元。若該2間新購房屋土地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亦即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其地上建築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規定,則老王先前賣掉的舊屋所得其實只有240萬元(275-35=240),還不夠支付總價430萬元的新屋,這時候老王就可以依土地稅法規定向出售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在190萬元(430-240=190)的差價範圍內,申請退還先前已繳交的35萬元土地增值稅。
買屋換屋對大部分人來說是一件大事,若是在2年內買屋賣屋,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將出售房屋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申請退還,對補貼購屋無異是一大幫助,故善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規定,可以為您節省許多購屋支出。但是,稅務局同時提醒,辦理重購退稅後,該新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起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一旦被查覺,原本退還的稅款將被原封不動追回,那就失去美意,傷感情了。 |